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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樣的籌劃,企業和個人分別可以合法少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admin 2018-06-01 09:35:20 人評論 次瀏覽分類:綜合類

企業所得稅切入點
?1、通過拆分獲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納稅籌劃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構成小型微利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一)職工人數的構成
職工人數由兩部分構成: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相關規定,企業雇用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人數都構成是職工人數的組成部分。
●(二)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企業自2015年1月1日起,應該以季作為平均值計算期間。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各季度期初值+各季度期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新開業的企業或者在年度內期間終止經營的企業,應以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并以對應的季度作為平均值計算期間。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的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預繳稅款時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受征收方式的限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于采取查賬征收、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只要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本年度預繳時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
提醒:對于預繳環節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年度匯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需要補繳稅款。
●(二)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程序
采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思路: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應時時關注最新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超過標準的企業,可以通過分拆企業,設立新企業降低所得額和減少每個納稅主體的人員和資產規模,來享受優惠政策。
K公司下屬的G企業在做梧桐樹下和小鄭主導的全面預算時,體現有兩個相對獨立的銷售部門,預計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為兩個部門共58萬元,從業人數30人,資產總額無法劃分,或者認為劃分。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籌劃?
籌劃前,G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58×25%=14.5(萬元)。
思路:將G公司按照部門分立為兩個獨立的企業G1公司與G2公司。
G1應納企業所得稅=29×20%=5.8(萬元)
G2應納企業所得稅=29×20%=5.8(萬元)
經過籌劃以后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2.9萬元。
通過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納稅籌劃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
●2)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上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涉稅數據應統一并入二級分支機構。
●3)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4)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K公司在蘇州設有H1分公司,在上海設有H2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各分支機構利潤總額如下:H1分公司:600萬元,H2分公司:400萬元,K公司:5000萬元。
(1)計算總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所得稅額:
K公司與其H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匯總應納稅所得額= 5000+600+400=6000(萬元)
匯總后2015年第四季度應預繳所得稅額=6000×25%=1500(萬元)
總公司就地預繳分攤的所得稅額=1500×50%=750(萬元)
2015年1~12月各分公司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指標如附表所示,計算各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所得稅額。
(2)計算各分公司分攤比例:
A分攤比例=60%×0.35+56.6%×0.35+62.16%×0.3=59.46%
B分攤比例=40%×0.35+43.4%×0.35+37.84%×0.3=40.54%
(3)各分公司分攤預繳稅額:
各分公司預交所得稅總額=1500×50%=750(萬元)
A分公司分攤預繳額=750×59.46%=447.30(萬元)
B分公司分攤預繳額=750×40.54%=302.70(萬元)
?企業收入的構成
●1、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稅收入
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免稅收入
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思路:能夠區分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避免虛增應稅收入,減少涉稅處理的誤區。對收入處理的誤區:一些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后就認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確認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企業收入的確認條件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上述內容與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1)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①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②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③會員費。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④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思路:在交易中買賣雙方約定商品的所有權、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或移交的時間,使得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達成,從而達到延遲納稅義務時間的目的。
?收入確認的時間
●1、一般收入的確認時間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特殊收入的確認時間
1)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3、國稅函[2008]875號文對企業所得稅相關收入實現的確認作了進一步明確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K公司向J企業出租辦公室,與承租方簽訂房屋出租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間;租金100萬元,承租方應當于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7月15日分別支付房租50萬元。J企業應怎樣確認收入?
按原合同,企業應當于2015年12月15日確認租金收入50萬元,于2015年6月20日確認租金收入50萬元。但如果約定租金支付時間分別改為2016年1月和2016年7月,那么就可以將與租金相關的兩筆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推遲一年和一個季度。
L公司為一家工業制動化設計公司,2015年1月接受K公司的委托,為其設計建造一條大型生產線。合同約定該大型生產線的設計安裝期為18個月,合同總價款為200萬元,當月開始施工。截止2015年底,該大型生產線的完工進度為70%,生產企業支付了全部的160萬元工程款。L公司就收到的價款全部確認了收入。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該工程的完工進度為70%,所以應按70%確認收入,即應確認的收入:200×70%=140(萬元),2014年可以少確認收入20萬元,當年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可以獲得相應的時間價值。
但延遲納稅義務時間的籌劃方法是需要考慮其相關稅前可扣除的費用。如計算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以企業的應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三個部分)總額作為計算依據的,因而減少應稅收入,也就意味著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減少。
企業的一些行為是視同銷售收入,這些行為同樣需要納稅,也同樣適用籌劃思路的。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K老板對梧桐樹下和小鄭說,不是有很多費用可以抵扣或者加計扣除的嗎?“對的!K老板現在已經有點財務思維了”
?關于工資、薪金支出
●1、工資、薪金支出的相關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1)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但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所謂“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⑤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關于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思路:把職工福利費適當轉化為工資、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上述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勞動保護支出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②勞動保護支出必須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
③勞動保護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于職工福利費,只能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以內扣除;
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可以100%扣除。
提醒: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關于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1、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的相關規定,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如下:
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2、職工教育經費不得列支的范圍
①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②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思路:
1)避免將政策中規定的一些不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項目也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但擠占了企業正常進行職工教育的經費開支,而且還為企業帶來了一定的涉稅風險;
2)結合職工工會經費支出,合理安排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關于職工工費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思路:
1)在職工工會經費中列支職工培訓費;
2)企業應成立工會組織,這樣可以獲得工會經費的返還。
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所上繳的工會經費不返還;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所上繳的工會經費按一定比例返還。
廣東總工會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單位、組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繳交工會經費的,地方總工會在收到費款后次月的15個工作日內按實繳工會經費的60%回撥繳費單位工會。
?關于補充保險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提醒: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思路:適當把一定的福利費轉化為補充養老保險。
?關于業務招待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思路: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60%的部分需要全部計稅處理。
注意區分業務招待費與差旅費、會議費的區別,通過細分費用降低招待費金額
1)業務招待費確認標準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交通費開支
業務招待費與差旅費的區別:業務招待費限額扣除;差旅費全額扣除
思路: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注意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的區別:業務招待費限額扣除;會議費全額扣除。
思路: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參加會議的人員姓名、開會地點、開會時間、會議紀要等。
思路:將業務招待費合理轉換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例:M公司預算計劃2017年度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00萬元,業務宣傳費支出為500萬元。該公司2017年度的預算銷售1億元。
M公司2017年度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50萬元(10000萬元×5‰),其2017年度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為120萬元,故無法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50萬元(200萬元一50萬元)。M公司2017年度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為1500萬元(10000萬元×15%),其業務宣傳費的實際發生額為500萬元,可以全額扣除。
M公司預算時,可以考慮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如將業務招待變為贈送公司產品的廣告宣傳費用。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思路:
(1)廣告費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①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②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③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2)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思路:
1)盡可能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安排在限額之內
2)將超限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轉變為其他支出形式
K公司年銷售額2億,年利潤額5000萬元。2015年全年需要發生廣告費4000萬元。按照稅法的規定,廣告費將超標1000萬元。企業為此將需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并當年增加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K公司根據全面預算管理,可以聯系貧困地區與其管轄的民政局和電視臺做教學等慈善活動,進行現場直播。這樣K公司可以在不改變廣告預算4000萬元的前提下,把其中3000萬元繼續作為廣告費支出,剩余的1000萬元可以通過當地民政局的公益性捐贈活動。因其不超過當年利潤12%限額內的部分,還可以在稅前扣除。
?有關利息支出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1”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思路:通過全面預算管理,改善融資渠道,降低利息支出,發揮財務部的增值作用。
?有關捐贈支出的納稅籌劃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上述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思路:根據企業經營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捐贈。
K公司經營狀態越來越好,預計2017年公司會計利潤為6000萬元。該公司為了提高社會影響力,決定向社會捐贈800萬元,且有下列三種捐贈方式可選:
預算一:將800萬元直接捐贈給當地2000名貧困大學生;
由于屬于直接捐贈,因此捐贈額不允許扣除,800萬元需要調增企業所得稅200萬元(800×25%)
預算二:將800萬元通過當地市教育局轉贈給當地大學用于補貼貧困大學生學費(這個方法還有一個作用就是申請產學研基地);
屬于公益性捐贈,捐贈額可以在會計利潤的12%限額內準予扣除。捐贈額800萬元超過了扣除限額720萬元(6000×12%),因此超過部分80萬元不能扣除,且要調增所得稅20萬元。
預算三:將800萬元平均分成兩份,分別在2017年和2018年通過市教育局轉贈給當地大學用于補貼貧困大學生學費。
屬于公益性捐贈,企業可以全額抵扣所得稅。
?有關利用加速折舊
●1、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2、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 電子設備,為3年。
●3、加速折舊方法
出現以下情形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注意:
1)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4、最新加速折舊政策解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5號
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06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思路: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二)對上述6個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于2014年1月1日后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所有行業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四)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五)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思路:企業在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如購置的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條件,應依法合理進行比較籌劃,從中選擇一種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
1)縮短折舊年限,推遲納稅義務。
企業在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稅收減免期不宜采用上述方法。
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
(2)運用上述方法時須考慮5年的虧損彌補期限。
由于稅法對補虧期限作了嚴格限定,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以后年度的獲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計,使同樣的生產經營利潤獲得更大的實際收益。
2)延長折舊年限,減少稅負負擔。
在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內,折舊費越少,稅負就越低,利潤就越多。
關于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1、免稅收入
2、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4、減免所得額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港口碼頭、機場、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減免稅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7、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思路: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稅負。
?有關股權轉讓
●1、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思路: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不分配,將導致股權轉讓價格增高,使得本應享受免稅的股息性所得轉化為應全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股權轉讓所得。針對該問題,可以采用“先分配股息或利潤再轉讓”的方法,可以降低股權轉讓價格,減少股權所得的計稅依據。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思路: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稅務處理:按公允價值計量;特殊性稅務處理:按原有計稅基礎確認。
企業重組符合上述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2、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4、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
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思路: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提醒: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就是當期按照資產股權轉讓所得納稅,而特殊性稅務處理則是股權支付的部分暫時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只就非股權支付的部分計算所得稅。所以在進行企業重組時,應盡量達到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這樣企業可以暫時不確認股權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從而獲取稅收的遞延性收益。
?關于資產投資方案
思路:用不同的資產對外投資,稅負會有所差異,企業應考慮最佳的組合,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將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對外投資,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2、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個人所得稅切入點
? 通過改變合同轉換
個人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而可以進行轉換的項目主要表現為用勞動換取的收入,其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或稿酬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每月工資、薪金收入-3500或4800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安裝、裝潢、醫療、會計、咨詢、講學、新聞、翻譯、書畫、制圖、化驗、測試、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的報酬所得。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區別: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如果存在,則為工資、薪金;反之為勞務報酬。
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表現為:是否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是否為雇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支付的工資水平是否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上。
1、費用扣除標準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每次收入額減去800元計算;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每次收入扣除20%后的余額計算。
2、稅率
1)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2)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
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3、應納稅額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4、每次收入的確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1、費用扣除標準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每次收入額減去800元計算;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每次收入扣除20%后的余額計算。
2、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征收率為14%。
3、應納稅額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14%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14%
4、每次收入的確定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具體又可細分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 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小鄭2016年5月份從K公司取得工資3000元,同時,他又到另外一家咨詢公司兼職顧問的工作。每月收入為2500元。合同中沒有約定小鄭和咨詢公司的關系,咨詢公司以勞務報酬的形式為小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思路:
由于小鄭在K公司取得的工資收入低于3500元,所以小鄭就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0元。
勞務報酬每月應納個稅:(2500-800)×20%=340(元)。
小鄭和咨詢公司進行協商,修改其與咨詢公司的合同,使二者為雇傭關系。
籌劃后的納稅情況:
小鄭在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2500-3500)×10%-105=95(元)。經過納稅籌劃,小鄭每月可以少繳納個人所得稅:340-95=245(元)。
梧桐樹下2016年5月份從A公司獲得工資50000元,同時還在B公司獲得法律顧問的崗位,每月可以從乙公司獲得30000元。B公司以工資、薪金的形式為梧桐樹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注意:梧桐樹下在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要自行申報納稅。
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30000-3500)×35%-5505=21270(元)
籌劃后:把從B公司獲取的工資薪金所得變為勞務報酬所得。
從B公司取得勞務報酬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1-20%)×20%=4800
從A公司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3500)×30%-2755=1119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11195=15995元,籌劃后減少個人所得稅:21270-15995=5275(元)
? 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均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而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計算
年應納稅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等)×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主要扣除項目的計算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
思路:當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較高時,適用的稅率就越高,稅收負擔也越重,納稅人可以考慮通過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這樣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可以擴大扣除項目的范圍,進而降低稅負。
梧桐樹下在業余時間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每月獲得報酬5000元。為取得這5000元的報酬,劉某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車費及其他費用合計500元。
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劉某全年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5000×(1-20%)×20%×12=9600(元)。
思路:梧桐樹下成立工作室,則納稅情況如下:
年度收入:5000×12=60000(元)
年度成本:500×12=6000(元)
全年合計扣除生計費:3500*12=42000元
稅金及附加:因為每月金額只有4500元,不到增值稅的起征點,因此不涉及流轉稅金及附加。
年應納稅所得額:60000-6000-42000=12000(元)
應納稅額:12000×5%=600(元)
? 降低計稅收入的納稅籌劃
1、改變合同支付內容
小鄭是兼職企業內訓,應C公司的邀請給部分管理人員培訓,雙方約定勞務報酬4萬元,集中培訓15人,天數5天,由小鄭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此項培訓業務小鄭共支付交通等費用合計5000元。
思路:小鄭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0×(1-20%)×30%-2000=7600(元)
在此期間王明共計支付交通等費用5000元,王先生實際獲得凈收入27400元。
小鄭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時約定,勞務報酬3.5萬元,由用工單位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
籌劃后:
小鄭應納個人所得稅:35000×(1-20%)×30%-2000=6400(元)
小鄭實際獲得收入28600元(35000-6400),比前一種方式多獲得1200元。
對于用工單位來講,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操作簡單,如用自有的招待所或車輛,更要節省。
梧桐樹下和小鄭其實已經受財務總監的私下委托,向K老板描述年終獎的計稅方法以及籌劃的具體實施,以保證K公司全公司員工的實際收到的錢。
這時,梧桐樹下和小鄭對K老板說,年終獎是個稅中比較特別的,也是對同事們影響較大,我們應該好好處理下,K老板點點頭。
K老板問,那么怎樣回避個稅陷阱?
下列范圍內為臨界點附近處,根據計算和經驗,應避免在該范圍內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
超過18000~~19283元
超過54000~~60187元
超過108000~~114600元
超過420000~~447500元
超過660000~~706538元
超過960000~~1120000元
重點:全年一次性獎金獨立于一般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如果計算出的稅率高于每月按照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可以考慮削減部分年終獎,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資里;如果計算出的稅率低于每月按照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可以考慮降低每月的工資,然后計入全年的一次性獎金一并發放。
2016年,K公司的K老板每月收入10000元,年終獎為480000元,總計600000元。
每月工資個人所得稅:(10000-3500)×20%-555=745(元)
全年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745×12=8940(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480000÷12=40000元,適用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
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00×30%-2755=141245(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8940+141245=150185(元)
思路:將原工資收入與年終獎金兩部分金額進行調整,每月領工資30000元,一年的工資薪金合計為360000元,年終發獎金240000元,全年共計收入額仍為600000元。
籌劃后:
每月工資個人所得稅:(30000-3500)×25%-1005=5620(元)
全年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620×12=67440(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40000÷12=20000元,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
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0×25%-1005=58995(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7440+58995=126435(元)
較籌劃前節省150185-126435=23750(元)
思路:年終獎是一次在年終發放還是按平均額計入每月工資發放,稅負是不同的,這里也是存在籌劃空間的。當月工資低于免征額時,盡量將年終獎平均分配到每月發放;當月工資高于免征額時,就要考慮具體情況和進行全面預算管理。至于,
思路:若所得為一項,根據捐贈限額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贈數額。
梧桐樹下為投行顧問,2016年5月共取得工資、薪金收入8000元,本月對外進行災區公益捐贈2000元。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8000-3500)×30%=1350(元)
5月應納稅所得額=(8000-3500-1350)=3150(元)
5月應納個稅=3150×10%-105=210(元)
6月應納稅所得額=8000-3500=4500(元)
6月應納個稅=4500×10%-105=345(元)
5月、6月合計稅后收益=8000×2-210-345-2000=13445(元)
注意:分次捐贈,5月捐贈1350元,剩余650元改在6月捐贈。
籌劃后:
5月應納個稅=(8000-3500-1350)×10%-105=210(元)
6月應納稅所得額=8000-3500-650=3850(元)
6月應納個稅=3850×10%-105=280(元)
5月、6月合計稅后收益=8000×2-210-280-2000=13510(元)
同樣是公益捐贈2000元,在重新安排捐贈額后,納稅人稅后收益增加65元。
若所得為多項,將捐贈額分散在不同的應稅項目中進行捐贈。
? 利用核定辦法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K老板在2015年5月在古董市場以28萬元的價格購進花瓶,并取得古董市場出具的合法發票。2015年8月,K老板通過古董市場將該花瓶出售,賣價為50萬元。古董市場收取2萬的交易費用。
K老板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50-28-2)×20%=4(萬元)
思路:納稅人不提供收購憑證,則按收入×3%征稅率來直接計算個稅。
K老板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3%=1.5(萬元)
最后,梧桐樹下和小鄭對K老板表示:納稅籌劃是需要對籌劃對象做大量的情況了解,以及法律法規的熟悉。能對將來發生的事情有較好的全面預算管理。總體的思路就是:核算清晰,諳熟稅法,注意漏洞,合分得當,延遲繳稅,籌劃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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